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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南向合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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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南向合作的通知(图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南向合作的通知(图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南向合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北京银行、宁波银行、杭州银行、江苏银行、上海银行、徽商银行、南京银行、广州银行、洛阳银行、郑州银行、长沙银行、中原银行、青岛银行、厦门银行、贵阳银行、西安银行、齐鲁银行,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三菱日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同业拆借中心、中央结算公司、交易商协会、上海清算所、跨境清算公司:

为规范开展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南向合作(以下简称“南向通”),便利境内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境内投资者)有序配置全球债券,推动我国债券市场稳步实现高水平双向开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南向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南向通”,是指境内投资者经由内地与香港相关基础服务机构在债券交易、托管、结算等方面互联互通的机制安排,投资香港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债券。
本通知所称基础服务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和香港金融管理局认可,为境内外投资者提供债券登记、存管、托管、交易、结算、清算等基础性服务的机构,包括内地与香港两地的债券市场基础设施机构和托管清算银行。
二、“南向通”遵循内地与香港现行法律法规,相关交易结算活动遵守交易结算发生地的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本通知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境内投资者可通过“南向通”开展债券投资,标的债券为境外发行并在香港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所有券种。交易对手暂定为香港金融管理局指定的做市商。
境内投资者范围暂定为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部分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和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RQDII)也可通过“南向通”开展境外债券投资。
四、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内电子交易平台可与境外交易平台建立连接,为“南向通”提供交易服务。
五、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内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在经香港金融管理局认可的香港地区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名义持有人账户,用于记载代境内投资者名义持有的全部债券余额。
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内托管清算银行,应与香港债券登记结算机构或香港托管银行建立连接,为境内投资者提供债券托管结算等服务。
六、境内投资者可以自主选择通过境内债券登记结算机构或境内托管清算银行托管其债券资产。
选择境内债券登记结算机构托管债券的境内投资者,应通过境内电子交易平台与交易对手达成交易,并通过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办理债券交易的资金支付。
七、境内投资者可通过“南向通”参与境外债券的发行认购。内地与香港相关基础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相关机制安排,做好衔接。
八、境内投资者可使用人民币或外汇参与“南向通”,相关资金只可用于债券投资。
境内投资者不得通过“南向通”非法套汇。使用人民币投资外币债券的境内投资者,可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办理外汇资金兑换和外汇风险对冲业务,投资的债券到期或卖出后境内投资者不再继续投资的,相关资金应汇回境内并兑换回人民币。
九、“南向通”跨境资金净流出额上限不超过年度总额度和每日额度。目前,“南向通”年度总额度为5000亿元等值人民币,每日额度为200亿元等值人民币。
十、内地与香港相关基础服务机构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记录境内外投资者的债券交易、托管、结算等明细数据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应建立健全“南向通”运行监测机制,并及时、准确掌握“南向通”额度使用情况。内地与香港相关基础服务机构、境内外投资者应按照交易报告制度有关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报送相关数据信息。内地相关基础服务机构和境内投资者应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规定履行国际收支申报义务。
十一、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境内投资者参与“南向通”进行监督管理,并会同香港金融管理局持续健全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的监管合作安排,共同维护境内外投资者跨境投资的合法权益。
十二、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外汇管理部门依法对境内投资者开展“南向通”业务的资金汇兑、资金汇出汇入、信息报送等进行监督管理,防范境内投资者通过“南向通”进行违法违规活动。
十三、内地相关基础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本通知制定“南向通”相关业务细则或操作规程,报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后实施。
十四、本通知自2021年9月24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
2021年9月14日
《关于开展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南向合作的通知》答记者问

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开展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南向合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Q:“北向通”上线已有四年,运行情况如何

A:2017年7月,按照中央部署,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香港金融管理局,与各方共同努力,推出了“北向通”。

“北向通”开通前,境外投资者持有我国债券约为8500亿元人民币。截至目前,这一规模已经达到3.8万亿元人民币,年均增速超过40%。其中,“北向通”的境外投资者持债规模约1.1万亿元人民币,四年来累计成交量为12.3万亿元人民币。全球前100大资产管理机构中,已有78家参与进来。

实践证明,“北向通”运行平稳高效,已经成为境外机构入市的重要渠道,交易日趋活跃,两地监管合作顺畅,社会各方反响良好。特别是,“北向通”既注意采取多级托管等国际通行做法,切实便利境外机构“一点接入”,又充分考虑我国国情,以穿透式信息收集等一系列安排,有效支持监管和风险防范。



Q:当前推出“南向通”的主要考虑有哪些

A: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把金融改革开放任务落实到位,根据国际经济金融发展形势变化和我国发展战略需要,研究推进新的改革开放举措,扩大金融高水平双向开放。

2017年,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南向通”未与“北向通”同步开通。四年来,人民银行始终关心关注香港债券市场发展,与香港金融管理局一直保持密切沟通,共同积极研究“南向通”可行方案。
按照中央决策部署,适时开通“南向通”,一是有利于完善我国债券市场双向开放的制度安排,进一步拓展了国内投资者在国际金融市场配置资产的空间;二是有利于巩固香港联接内地与世界市场的桥头堡与枢纽地位,助力香港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维护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



Q:“南向通”的整体运行框架是什么

A:目前,内地金融机构可以自主“走出去”配置全球债券。“南向通”没有突破内地与香港现行政策框架,主要是通过加强两地债券市场基础服务机构合作,为内地机构投资者“走出去”配置债券提供便捷通道。“南向通”的可投资范围是在境外发行,并在香港市场交易流通的债券。起步阶段,“南向通”先开通现券交易。
与“北向通”一样,“南向通”也采用了国际通行的名义持有人制度安排。内地债券登记结算机构、托管清算银行通过在香港开立名义持有人账户的方式,为内地投资者提供债券托管结算服务。




Q:现阶段参与“南向通”的机构有哪些

A:内地投资者暂定为中国人民银行2020年度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中的41家银行类金融机构(不含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与农村金融机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和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RQDII)也可以通过“南向通”开展境外债券投资。交易对手方暂定为香港金融管理局指定的“南向通”做市商。
为“南向通”提供债券登记、存管、托管、交易、结算、清算等基础性服务的机构包括两地相关金融基础设施和托管清算银行。其中,金融基础设施包括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跨境银行间支付清算有限责任公司、香港交易及结算有限公司、香港金融管理局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首批境内托管清算银行为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和中信银行。



Q:南向通”如何管理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A:“南向通”通过在交易、托管、结算、汇兑等各个环节的设计,实现资金闭环管理,并通过交易托管数据报告等方式,强化穿透式监管与监测。
额度管理方面,根据《通知》,“南向通”跨境资金净流出额上限不超过年度总额度和每日额度。目前,“南向通”年度总额度为5000亿元等值人民币,每日额度为200亿元等值人民币。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跨境资金流动形势,对“南向通”年度总额度和每日额度进行调整。
参与“南向通”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RQDII)仍遵守现行管理规定,相关跨境资金净流出额不纳入“南向通”相关额度使用情况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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